7、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原材料及化工产品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等。
9、经查,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原材料及化工产品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等
10、经查,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恒逸石化与逸盛大化、海南逸盛、逸盛新材料签订的《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供方: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采购其生产的PTA,其中:2024年向逸盛大化采购PTA金额不超过80,300万元,向海南逸盛采购PTA金额不超过22,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采购PTA金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PTA价格参考CCF和中纤网两家信息公司每月公布的全月均价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原油,2024年度拟采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
交易内容:需方向供方采购锦纶切片,2024年向杭州逸宸采购金额不超过33,000万元;2024年向恒逸锦纶采购金额不超过25,000万元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动力及能源品,2024年度销售金额不超过49,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规格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需方向供方采购聚酯产品和包装物,其中:2024年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包装物采购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恒逸石化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辅助材料,其中:2024年向己内酰胺采购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辅助材料供需双方参照供方购入成本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供方向需方提供租赁服务等;其中,2024年度向杭州逸暻采购金额不超过3,900万元
交易内容:供方向需方提供原料及产品的货物装卸服务;其中,2024年度向青峙码头采购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采购PX,其中:2024年度向海南逸盛销售PX金额不超过180,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PX价格参考ACP合约价、普氏现货报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需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采购PIA,其中:2024年度向海南逸盛销售金额不超过54,000万元,向逸盛大化销售金额不超过28,000万元
恒逸石化与恒逸己内酰胺签订的关于能源品和苯产品的《产品购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内容:供方向需方供应动力煤等能源品和苯产品,2024年度能源品销售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2024年度苯产品销售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供需双方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规格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辅助材料、包装物和能源品,其中:2024年辅助材料销售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包装物销售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能源品销售金额不超过35,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辅助材料和包装物供需双方参照供方购入成本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能源品供需双方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规格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设备,其中:2024年设备销售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辅助材料,其中:2024年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辅助材料供需双方参照供方购入成本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动力及能源品,2024年度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规格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恒逸石化与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货物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需方: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金额:供方向需方提供原料及产品的货物运输服务,其中:2024年向恒逸锦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向杭州逸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向恒逸己内酰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55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
恒逸石化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工程服务的《工程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需方: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金额:供方向需方提供工程服务,其中:2024年向恒逸己内酰胺提供工程服务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工程服务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供需双方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服务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托管服务,其中:2024年托管服务金额不超过180万元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商标许可使用服务,其中:2024年商标许可使用服务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预计的关联交易的类别:浙商银行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根据公司需求,办理各类金融服务业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21、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纸货贸易
公司及子公司拟同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纸货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或电力部门确定的电价为基础,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2024年度预计范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市场价格或电力部门确定的电价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后实施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重要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保证重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动力及能源品的稳定持续输送,保证公司的金融服务渠道来源,保障公司下游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巩固产业链一体化优势,有利于深化公司的战略布局,服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因此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易行为,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因此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仍将持续。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关联方的优势资源,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对于向逸盛大化、逸盛新材料和海南逸盛的PTA采购,向海南逸盛销售PX和PIA,和向逸盛大化销售PIA,是为了充分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提升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将根据子公司产能情况进行调整,严格将采购金额控制在协议约定范围之内。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是为了有效提升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及采购资源规模效应,进而提升公司竞争优势。与恒逸己内酰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是根据公司产品的经营策略而发生,均为双方达成的互惠互利交易行为。杭州逸宸、恒逸锦纶从事锦纶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上市公司与其之间的关联交易源自其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向其采购锦纶切片,销售约定数量的辅助材料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等,有助于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属于双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行为。绍兴恒鸣从事聚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上市公司与其之间的关联交易源自其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向其销售约定数量的辅助材料、包装物和能源品等,并向其提供工程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同时向绍兴恒鸣采购不同规格的聚酯产品、包装物等,属于双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行为,有助于充分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提升公司竞争优势。与恒骐环保的关联交易则是考虑能源的循环利用,均为双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向杭州逸暻采购租赁服务,为双方达成的互惠互利交易行为。向青峙码头采购货物装卸服务,是为了有效提升公司产业链一体化优势。
浙商银行为公司办理各类投融资等金融服务业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交易主要是为了芳烃的套期保值,减少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正面影响。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巩固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总额预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本次审议的预计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担保协议亦未签署,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恒逸石化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效率,根据公司2024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上一年度(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使用情况,为充分利用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在审核各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收付款计划、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拟确定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互保额度为人民币4,93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3.74%。
备注:1.表内“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取自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数据。
2.表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数据取自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
3.表内“2024年预计担保金额”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
4.公司及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债权人等协商担保事宜,具体担保种类、方式、金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本次担保事项是基于对公司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为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公司董事长作为相关授权人士,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在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适度调剂担保额度以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事宜,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本次确定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预计的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在此议案额度以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主营业务:化学纤维、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9、经查询,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鼎博官方网站、加工、销售:聚酯切片,POY丝,化纤原料,纺织面料,服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仓储管理;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60%的股权,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9、经查询,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POY丝、FDY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自用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仓储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9、经查询,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经查询,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纳米材料研发,聚酯切片、涤纶短纤、涤纶丝生产、加工、销售;化纤原料销售;仓储管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自用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91.00%的股权,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其9%的股权。
9、经查询,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及佳栢国际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9、经查询,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8、经查询,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经查询,恒逸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涤纶短纤、涤纶长丝、合成纤维单体(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90%的股权,杭州晨昊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
9、经查询,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热电项目开发、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90%的股权,享有其100%权益比例。
9、经查询,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制造、加工、批发:差别化化学纤维、聚酯切片、POY涤纶丝、FDY涤纶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仓储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和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9、经查询,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聚酯切片、FDY长丝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化纤原料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经查询,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经销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销售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广西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长北村杭州萧山绿色智造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号楼107室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经查询,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原材料及化工产品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等。
8、经查询,香港逸盛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